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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• 建筑智能化系统设计资质
    建筑智能化系统设计专项资质设甲、乙两个级别。持有建筑智能化系统设计专项资质的企业,可从事各类土木建筑工程及其配套设施的智能化项目的咨询、设计。

    资质代理主要内容包括:首次申请(一般指第一次办理)、升级申请(在原有资质等级的基础上升到高一级别)、增项申请(增加不同的行业或专业)等。

    一、资质申请表
    申报资质一般都要先从建设厅网上资质申报系统上传材料,填写表格,再去建设厅申请。在资质申报系统填写表格后,打印出纸质文档即可。
    二、企业证明材料
    主要是营业执照和企业章程,如果有合伙企业,还要提供合伙企业的营业执照。
    三、相关负责人材料
    1、企业法人、合伙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;
    2、企业负责人、主要技术负责人或总工程师的证明。包括任职文件、毕业证书、身份证明和职称证书等,另外,总工程师或技术负责人还要提供业绩表。在这里,技术负责人要求具有大专学历、5年建筑智能化系统设计经验、具有注册执业资格或中级以上职称,至少主持完成过1项中型以上建筑智能化系统项目设计。
    四、专业技术人员
    1、注册人员身份证明和注册资料。乙级资质需要的注册人员有:注册电子(电子信息、广播电影电视)工程师和注册电气工程师,两者各1名;
    2、非注册人员职称证书(中级以上)、身份证明、毕业证书(大专以上)和业绩资料。非注册专业人员有:自动化、计算机、给水排水、机电一体化、机械、暖通空调专业,每个专业各1名;
    3、所有专业技术人员与企业签订的劳动合同和最近1个月的社保证明。
    五、其他证明
    企业应当有固定的经营场所,因此要出具房产证或者租赁合同等证明。
    以上便是申办建筑智能化系统乙级设计资质的相关材料,主要是各类人员证明较为繁琐。企业在准备材料的时候一定要注意印章是否齐全,装订顺序是否正确,否则一点小问题就会耽搁工作进度。

    一、总则
    (一)建筑智能化系统设计专项资质设甲、乙两个级别。
    (二)持有建筑智能化系统设计专项资质的企业,可从事各类土木建筑工程及其配套设施的智能化项目的咨询、设计。其中包括:1、综合布线及计算机网络系统工程;2、设备监控系统工程;3、安全防范系统工程;4、通信系统工程;5、灯光、音响、广播会议系统工程;6、智能卡系统工程;7、车库管理系统工程;8、物业综合信息管理系统工程;9、卫星及共用电视系统工程;10、信息显示发布系统工程;11、智能化系统机房工程;12、智能化系统集成工程;13、舞台设施系统工程。
    二、标准
    (一)甲级
    1、资历和信誉
    (1)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。
    (2)社会信誉良好,注册资本不少于300万元人民币。
    (3)企业承担过不少于2项大型建筑智能化系统设计项目的专项设计,或中型项目不少于3项。
    2、技术条件
    (1)专业配备齐全、合理,主要专业技术人员专业和数量符合所申请专项资质标准中“主要专业技术人员配备表”的规定。 
    (2)企业主要技术负责人应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,8年以上从事建筑智能化系统设计经历,并主持完成过不少于2项大型建筑智能化系统项目的设计,具备注册职业资格或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。
    (3)主要专业技术人员中,非注册人员应完成过不少于2项中型以上建筑智能化系统项目的设计,并具备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。
    3、技术装备及管理水平
    (1)有必要的技术装备及固定的工作场所。
    (2)具有完善的资质管理体系、运行良好,具备技术、经营、人事、财务、档案等管理制度。
    (二)乙级
    1、资历和信誉
    (1)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。
    (2)社会信誉良好,注册资本不少于100万元人民币。
    2、技术条件
    (1)专业配备齐全、合理,主要专业技术人员专业和数量符合所申请专项资质标准中“主要专业技术人员配备表”的规定。
    (2)企业的主要技术负责人应具有大专以上学历,5年以上从事建筑智能化系统设计项目的设计经历,并主持完成过不少于1项中型以上建筑智能化系统设计项目的设计,具备注册执业资格或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。
    (3)主要专业技术人员中,非注册人员应完成过不少于2项小型以上建筑智能化系统设计项目的设计,并具备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。
    3、技术装备及管理水平
    (1)有必要的技术装备及固定的工作场所。
    (2)具有较完善的资质管理体系、运行良好,具备技术、经营、人事、财务、档案等管理制度。
    三、承担业务范围
    (一)甲级
    承担建筑智能化系统专项设计的类型和规模不受限制。
    (二)乙级
    可承担中型以下规模的建筑智能化系统专项设计。
    四、附则
    本标准由建设部负责解释。


     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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